跳转到正文内容

时隔16年刑诉法再次大修 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5:09  国际在线 微博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蔡靖骉):8日,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年度例会开始着手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以来的第二次较大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大义灭亲”等诸多中国人熟悉的提法或许将逐渐消失。纵观此次修法,在确保惩治犯罪的同时,则进一步强化了对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以下是详细报道:

  1996年,中国第一次大修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然而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有悖于此的冤假错案并不鲜见。时隔16年,进一步完善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关系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筑起一道制度的防火墙,成为中国社会各界的共识。

  8日上午,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始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介绍此次修法的原则精神,他说:“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不难看出,惩罪同时强调对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将贯穿此次修法的全过程。为此,修正案草案更是将中国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写入到了总则当中。舆论普遍认为,此举将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还从一些具体条款的设定上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教授认为,此举将有助于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种种司法恶行,他说:“强迫自证其罪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刑讯逼供,用刑讯这样的方式强迫你。那么,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显然就是禁止刑讯逼供的一个进一步的明确要求。我觉得这也是有助于人权保障很明显的规定。”

  此外,为了从根源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草案还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对此,王敏远表示,只有排除了非法证据,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刑讯逼供的行为,他说:“排除了非法证据,实际上就切断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动力。如果不允许你采用非法的证据来定案的时候,显然使得你这个动机就不存在了。你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是要被排除的,这个证据是不能用的。那么,显然这个对人权保障特别有价值。”

  此外,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都不乏大义灭亲的事例。而这次修改,则有可能颠覆这一横亘于法律和人伦之间的矛盾。在规定强制出庭制度时,草案作了近亲属例外的规定,“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对此,王敏远认为,这是一种基于人文关怀的修改,他说:“我们知道自古以来我们国家就有亲亲相隐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亲属之间、至亲之间可以隐瞒他们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一种权力保障,实际上反映了(对于)人伦道德底线的思考。”

  事实上,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观念,可以追溯到中国传统儒家所宣扬的“亲亲相隐”。即使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也可以找到“亲亲相隐”的影子,这就是亲属拒证权。舆论普遍认为,草案的有关规定,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法律回归常识的必要。

  此外,对于辩护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等等,都凸显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浓厚的人文关怀。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