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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要求如实供述不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7:19  国际在线 微博

  国际在线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网站记者:

  有一个问题请教郎主任,我们注意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否代表了我国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确定的沉默权制度,但是我们同时又注意到,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个规定是否有矛盾,我们应该怎么样理解。谢谢。

  郎胜: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刚才这位记者提出来,这个规定和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回答有没有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们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因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就是说,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样一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的话,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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