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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非法证据排除”新制度落实还需一定时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7:51  国际在线 微博

  国际在线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新京报记者记者:

  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这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草案。在2010年的时候,“两高三部”已经出台过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但是公开资料表明,目前可能大家还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请教郎主任,对于法律通过以后,对于这个条款的实施情况您怎么看待?

  郎胜: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同时也强调了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是其中应有之意。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或者说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我们的法律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提的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但是他提出他收集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我想说的是,作为其中应有之意来说,实践当中,在我们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一些排除,我认为是经常进行的。这次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在法律中明确下来有着重要意义。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因为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认定事实,在这个阶段定罪量刑,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是最重要的阶段,专门对这个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便于操作。

  当然正像刚才记者说的,这项制度是总结了2010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当然,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一个新程序的规定,怎么能够落到实处,我想也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也需要有一个从不熟练、不熟悉到可以熟练运用和掌握的过程。我想,这个制度在法律规定以后,对整个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引导或者引领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需要不断的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使这项制度最终能够有效地,或者说是能够很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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