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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7:58  国际在线 微博

  国际在线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想请问郎主任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增加了第188条,说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我们很关心这个问题,什么叫做“正当理由?比如我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当理由?这是新增设的法条,我们想请问一下立法意图是什么?

  郎胜:

  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我刚才提到了,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我就不好回答说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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