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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20:40  中国广播网 微博

  

  中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记者侯艳 马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等出席会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改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草案共110条,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说明:

  王兆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草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王兆国:“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在辩护制度中,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同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草案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

  为体现对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草案明确规定:

  王兆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向大会作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13年1月选出。

  李建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重新进行分配,以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这次人大换届选举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的第一次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名额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各省区市按人口数每67万人分配1个代表名额,二是每个省区市各有8个基本代表名额,三是为照顾人口特少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分配的名额。

  此外,草案规定:香港、澳门应选代表分别为36名和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名,由在各省区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草案还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26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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