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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和司法的严肃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3日07: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杨兴培

  近年来,一系列的法院判决与社情民意发生了很大的差异,引发汹汹物议,有的还促成了法院判决的更改。违法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判和制裁,犯罪极其严重甚至被判处死刑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但是,经常会听到业内人士提起,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死刑制裁既要严格依法进行,又要关注社情民意方能伸张正义,进而才能平息民愤,稳定社会情绪,维护社会秩序。比如在刚刚过去不久的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强烈的民愤正反映了其犯罪行为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许正是强烈的民愤要求促使了法院对这种案件的被告人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

  社情民意是社会文化的一种反映,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一方面表面上义正辞严表达了社会的正义,但另一方面它所蕴含的正义情绪是会波动的,有时经受诱导还会表现为一种情绪的宣泄。而司法实践中的执法活动却是一种理性的裁判,是实现惩罚违法犯罪与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统一,因而社情民意的感性表现与执法活动所要求的理性守望会有冲突的可能,甚至成为必然。

  由于网络的兴起,社情民意会以多渠道的形式表现出来,法院和法官与社会之间已不存在一道天然的鸿沟,要让法官“与世隔绝”,不再受任何带有价值评价的社情民意的影响,即使法官刻意提醒自己,也变得极为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社情民意的影响而使得对违法犯罪人的处罚发生波动的案例也并非绝无仅有。细细品味这种现象的存在,其实质是社情民意意欲跨越法官的理性堤坝,使得对违法犯罪人的处罚获得额外的结果,这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需要时时提防的。

  冷静想来,社会公众对某一个刑事案件的了解,往往仅是从新闻报道中获得某些信息。而一个真正的刑事案件,是由诸多事实与证据组成的,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案件,经过了9个多月的审理,聆听了127个证人作证,经过4个多小时的合议,12名陪审员才一致作出无罪的裁决。这样的经历与过程,不是一两次新闻报道能够涵盖的,即使媒体时时作追踪报道也做不到。

  一个迟到5年的“彭宇案真相”让我们真正了解了什么是事实不清而不能随便作价值评判的简单道理,这也是法官们为什么如此自信对其所审的案件比他人有更多的发言权(不包括有客观而强大的干预因素的特殊案件)的原因。正因如此,国外一些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要求法官、进而也要求陪审员尽可能回避所有的社会信息与社会舆论,只是凭着自己细致的分析、中立的价值情感来冷静审理只有在法庭上出现的各种案情。在辛普森案件中,甚至还要求陪审员成员暂时与社会隔绝,以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在最近英国的一个新闻报道中,一个刑事法庭的陪审团成员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以他所了解到的民情舆论作为评判案件的依据,结果这个陪审团成员不但被逐出陪审团,而且还受到了法律调查。

  其实,审案定谳,仅以当堂审理的案情为根据,在中国古代早有要求。《尚书·吕刑》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大意就是: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法官就审查各种讼辞;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而如何做到不枉不纵,就是要在庭审过程中做到坚持“五听”。《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这些方法虽带有一点主观性,但却表明审理案件必须要近距离的观察和面对面的审理才能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自西周起,以后各朝各代均将“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如《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而这样审理获得的真实案情在法庭之外的人是无从了解的。

  时代的进步,让人们获得了自由的言论空间,这是谁也不能取消和打压的。但对于法官来说,他们毕竟是执法公器,不能以个人的精神感受来处理各种案件。民主社会的法律已经蕴含着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法官的工作只能是严格依法办事,干好“对号入座”的活儿,而不应该关注案件以外的舆论反映。

  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作用于社会时的一种反映,这种社会危害性无论是作为载体的结果,还是作为周围社会环境中的民众反映,都已经作为案件的一部分,以固定的方式存在于案件之中了。这种案件内的“社会危害性”是任何法官都不可能熟视无睹的。至于案件披露以后或者法律判决作出以后的社情民意,都是案件以外的社会反映,它们不是案件的一部分内容。

  当然,法官也有可能对案件发生判断上的误差。对此,司法审理中程序性审级制度的安排可以保证案件以合法的形式进行再一次的审理。从这一意义上说,一个法律判决不应该随判决以后的社情民意的波动而波动,虽然这可以作为促使当事人和相关司法机关依法提起上诉或抗诉或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推动力,但它本身不是一种判案定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的民众有时对一些法院的判决总是不相信,以致老百姓成了“老不信”,这是时代的悲哀,也是一个意欲成为法治社会的悲哀,这里有一个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中国的司法实践有一个巨大的历史惯性,那就是很难建立起司法的公信力。中国的司法实践有一个现实的漩涡,一些不正确的政治观念和社会观念总吞噬着严肃的法治观念和多种形式的司法努力,以至于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借助于社情民意的推动来影响司法进程的事例。美其名曰:司法审判应当要接受社情民意的监督,司法公正要体现社情民意的要求。但我还是想说,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司法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根本的原则。

  在整个国家慢慢向法治方向移动时,我们有责任向全体民众传递这样一种观念:法律毕竟是法律,因为它是严肃的,请相信我们的司法制度。我们不能指望通过社情民意来影响司法实践进而获得司法公正,不然反而会丧失它的严肃性。司法过程中的差错,自有审判机关的审级机制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加以纠正。如果这二者都无法加以纠正司法过程的差错,那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制出现了问题,那不是社情民意能解决的。这其中有太多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和教训,我们不能不察。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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