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拼车”属公民之间的自助互利交易,从本质上说,是人们自然权利的延伸,与“黑车”有着本质的区别。
针对打车难的问题,北京鼓励乘客合乘出租车,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段,合乘者各付共同路段车费的60%,并可以打印多份发票,目前有两部叫车电话都可以提供“合乘订车”业务。
允许乘客合乘出租车,或对缓解“打车难”有所帮助。只是效果如何,还很难说。本报记者采访10余名打车市民,无一人愿意合乘。拒绝理由主要是“怕麻烦”。大部分女性认为,与不熟悉的人合乘,尤其是异性合乘,感觉危险。而出租车师傅则遭遇“打票难”、“同行抵触”、“怕投诉”等问题。记者拨打合乘订车热线,预约“合乘”出租也未果。
当然,有关部门积极解决民众关心的问题,还是值得肯定。不过,在此或许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既然“合乘”出租车一推出就“遇冷”,同样是解决“出行难”,为何不能支持市民喜欢的“拼车”,让有偿拼车“合法化”、规范化呢?
市民自发“拼车”由来已久。上周油价上涨之后,网上“拼车”更火了。现在,很多人组织了“拼车”QQ群,在网站上发布“拼车”信息,甚至还有专门的“拼车网”。
尽管,按照有关方面的说法,市民之间的有偿拼车相当于非法运营,等同于黑车。可是这些年来,有关部门也很少对此进行执法监督,很多市民也照“拼”不误。
也应该看到,有关方面对“拼车”非法的界定,客观上抑制了市民“拼车”的需求。另外,无法律规范,出了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认定也是难题。很多市民即便想“拼车”,减少一下油价上涨的负担,可是因为这些后顾之忧,就不敢“拼车”。
国际上很多城市,都允许市民“拼车”。上世纪80年代,洛杉矶为解决奥运期间交通拥堵,而在城市道路上划出了专门的“拼车道”,鼓励市民“拼车”出行。奥运后,洛杉矶“拼车”的习惯延续了下来。
“拼车”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公民之间的自助互利交易。这和人们在跳蚤市场上互换旧物一样。此类互助交易历史之悠久,是一切市场交易的基础。
“拼车”虽带有强烈的现代感,从本质上来说,却是人们自然权利的延伸,与专门运营的“黑车”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说“有偿拼车非法”,实在非常荒唐。因为,如果这一行为“违法”,那么,有人想用自家的牛奶去换邻居的面包,甚至小朋友们之间互换零食,都可视为“非法”。
只要不是专门的经营行为,公权力就不必向此类小规模互助交易征税,也不应判定为“非法”。如果可能存在各种责任纠纷,公权力应该做的不是禁止,而是规范。
法律必须要适应民情。“拼车”合情合理,既有利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节能减排等诸多问题,也能减轻市民的出行负担。出租车“合乘”可以尝试,“有偿拼车”的法律定性也需要重新审视。支持市民“拼车”,有关方面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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