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实施 严防“采购腐败”
近年来,“天价采购”事件在国内频频曝光,“采购腐败”事件备受市民关注。记者获悉,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在实施十余年后进行了修订,并在今年正式实施。昨日,该《条例》全文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对外公布。
记者看到,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提出当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此外,与修订前的《条例》相比,还增加了许多“耳目一新”的规定,如推行“采购官制度”、在采购中支持“低碳经济”等。
文/记者阮晓光
背景:
全国最早的政府采购改革试点地区
记者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于1998年10月27日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而经过10余年的改革和创新,深圳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2010年3月,全市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修订工作,而此条例的修订标志着深圳10多年的经验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效率低、质量差、价格高等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而作为全国最早的政府采购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深圳此次修订采购条例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也将有利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阳光廉政建设,杜绝腐败发生。
方式: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为防止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被滥用和产生腐败,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新增规定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如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产品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等应用“竞争性谈判”;而情况紧急或公开招标成本较高的应用“跟标采购”等。
《条例》还规定,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并提出了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概念,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同时,还提出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关注:
采购价高于市场价应终止采购
“价格高、质量差”是政府采购中最为关注和最受诟病的问题。记者看到,在修订后的《条例》中,规定了招标机构应当终止采购的4种情形,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停止采购。
此外,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政府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机构均应该终止采购。
《条例》同时规定,中止或终止采购决定须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 “这有利于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 市财政委采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亮点:
鼓励探索公务采购卡制度
记者看到,为提高采购效率,相对于《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缩短了多个采购环节的时限。如要求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缩短至10日,规定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等。同时,全市政府采购还将推行“预选供应商”制度。“过去一个公开招标项目需要20天公示期,预选供应商制度则提高了采购效率。另外,价格竞争成为中标的主因,减少了人为因素。”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条例》还提出,政府采购将鼓励探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公务采购卡结算的使用范围。
全市将推行“采购官制度”
另外,与修订前的《条例》相比,条例还增加了许多“耳目一新”的规定,如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全市将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
同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采购官进行培训、考核。“目前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对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等方面知之甚少,这都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因此,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也亟待提高。”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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