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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必须用自有资金贷款鄂尔多斯将发布我国首部规范民间借贷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0日09:05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记者周芬棉记者从今天在中央财经大学召开的首届中国民间借贷法治研讨会上了解到,民间资本数额巨大无出路,而大量小微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却难求,为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作为自治区试点城市,即将发布国内首部民间借贷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

  据参与制定该办法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介绍,该办法目前已经通过鄂尔多斯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预计很快将发布。

  办法共有8章。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市政府旨在通过该办法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提高民间资本效率。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办法第二章规范借贷主体和借贷合同。黄震说,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借贷主体一方是放贷人,另一方为借款人。办法强调放贷人必须用自有资金提拱贷款,不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借款人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暂时出现资金短缺的企业或个体组织,所贷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再贷款或其他非法活动。

  办法同时明确,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且,开展借贷业务双方须签订格式化的借贷合同。

  第三章主要规范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问题。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合同需要公证等情况时,由中介服务提供帮助。引导、鼓励、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安全、高效网络平台,消除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问题。

  第四章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明确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主要活动是为借贷合同登记备案、交易款项支付结算、资产评估和法律咨询服务等。

  另外该办法还对监督管理、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明确鄂尔多斯市整顿规范民间借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民间借贷有关规范管理工作。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负责监测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规模、动向,定期开展民间资本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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