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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者独自打的 今起可以拒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1日03:19  成都日报

  今日,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规范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给驾驶员、乘客和企业提供切实保障的“护身符”,新条例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同时也明确了各方需要履行的责任。

  可以拒载无人陪伴的醉酒者

  “拒载”是乘客与驾驶员之间存在已久的问题。“拒载无疑是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新条例驾驶员将被处以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市交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但是目前对于拒载行为很难界定。“由于现场取证很难,所以如果驾驶员出现了拒载的情况,希望乘客能够留有相关证据。”

  很多时候一谈到拒载,大家的矛头都指向了驾驶员。“新条例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驾驶员是可以拒载或是中止服务的。”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乘客不爱护车内卫生,损坏车内设施,驾驶员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服务,对于没人陪同的醉酒者驾驶员也可以采取同样的办法。此外,中止服务前所产生的车费乘客必须如数支付。可以说,驾驶员合理的“拒载”将有据可依,驾驶员的利益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三种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加重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对于驾驶员某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对于驾驶员,有“殴打乘客的;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一年内被暂扣从业资格证累计超过30日”等行为的,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从事非法营运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四种行为,终身禁止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在处罚标准上,新条例还增设了三种加重情形:一是,对于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他人营运证件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于使用仿冒出租车在本市从事非法营运的,或者非法营运2次以上被查获的,或者聚众、暴力抗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对于组织仿冒或者外地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许经营权不再“价高者得”

  今年9月,全市有500台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将到期,“特许经营权到期以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该负责人表示,如何顺利收回、配置和延期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方案需要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待相关权力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负担的重要因素。为此,新条例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期限不超过八年。如果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需要出让,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等方式授予中标人。但是,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对于目前仍在营运的“私顶”出租车的经营权能否得到延期,该负责人表示在其经营权到期前将制定相关方案,“肯定会留给驾驶员足够时间处理经营权的相关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今后出租车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和利于规模化经营为竞标条件,彻底改变了过去“价高者得”的格局。

  此外,对于经营者,如果有“使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分包、转包营运车辆情形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的;在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定不合格的”等情形的经营者,新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的措施。

  打击“黑车”“克隆车”力度加强

  最近3年,我市累计查处非法营运车辆9393辆,其中含“克隆”出租汽车915辆。可以说,“黑车”、“克隆车”及外地出租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冲击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经营者及乘客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安定。对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新条例的处罚力度大大加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条例第43条第1、2款的规定,非法营运的处罚标准分为四种:使用普通社会车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假证”或者他人营运证件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克隆车”在本市从事非法营运的,或者非法营运2次以上被“逮”的,或者聚众、暴力抗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组织“克隆车”或者外地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法营运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使用“克隆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车辆予以没收。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员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一旦从事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驾驶员将终身不得从事我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通过整治发现,非法营运车辆往往占道经营,加强对客运业务有较大需求路段车辆的停放管理,对于打压非法营运行为的生存空间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新条例第43条第3款还特别强调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场”职责。本报记者 张晨曦 摄影 张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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