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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坏25.5元商品 要赔1500元?

  虎门一超市规定“损一罚百”,律师、消协表示不合理可拒绝

  本报讯 (记者刘满元)前天下午1时40分许,在东莞虎门白沙务工的谭小姐前往超市购物,不小心碰到了货架上的商品,致商品摔下外包装受损。随后,她被超市的防损员“请”到了超市办公室,并要“损一罚百”。谭小姐无法接受,最终在治安队员协调和本报帮助下,超市才同意她按原价购买后离开。

  摔坏商品要“损一赔百”

  谭小姐介绍,前天,她和妹妹一起去一家超市准备购买一瓶去污剂。由于她看中的那款去污剂放在超市货架较高位置,在去拿货时,手臂不小心碰到了货架上的另一种去污剂。导致一款两瓶装的去污剂从货架上摔落,外包装有部分受损。当时她也没有在意,把商品捡起放回货架原来的位置。

  后来,当她走出超市收银台后,被超市的防损员“请”到了该超市的防损室,相关负责人称,她损坏了商品又没有购买,因此按照该超市“损一罚百”的规定,她要向超市赔偿2550元。谭小姐表示拒绝,对方表示最少也要赔1500元。“如果不赔,就不可以离开这间办公室。”

  无奈之下,谭小姐拨打了110报警。治安队员到场协调,但仍要求她赔偿几百元了事。谭小姐仍不肯接受,于是向本报求助。

  在本报记者的协调下,最终超市同意她以商品的原价购买破损商品后离开。

  超市:没有“禁锢”她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了涉事超市,防损部一位张姓主管表示,当时谭小姐把商品摔损后,超市已第一时间要求她买单。但她却没有买单,出了收银台后,他们才按照超市规定进行“损一罚百”。但经过协商,最后仍让谭小姐按受损商品的原价购买了商品。

  对于谭小姐称,因此事她遭“禁锢”近2小时一事,张主管称,谭小姐在防损室滞留时间只有1个多小时,主要是因为她不配合导致时间被拖延,超市对她不存在禁锢。

  律师:超市“处罚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宋安平律师表示,超市单方面作出“损一罚百”处罚声明、告示、规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商场与购物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消费合同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超市没有权利单方面对购物者作出罚款决定。

  消委会:超市提出“惩罚性赔偿”可拒绝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也表示,超市没有权利处罚顾客,只有行政执法部门才具有相关的处罚权利。如果顾客遇上类似情况,一定要据理力争,拒绝任何商家罚款。如果遭商家限制自由,顾客要第一时间报警,向警方求助。

  “当然,消费者如果在购物过程中,损坏了超市、商场的商品,按原价赔偿是合理的,但超市、商场提出的任何带惩罚性的赔偿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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