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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思等四前国脚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4日05:39  齐鲁晚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四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帮助天津泰达队获取比赛胜利的请托。次日,四名被告人作为上海国际队主力队员参加了全场比赛,最终,天津泰达队以2:1的比分取得比赛胜利。当晚,四名被告人先后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82号香港广场公寓式酒店一房间内,分别收受王勇给付的200万元人民币。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被依法追缴。

  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申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各判处祁宏、江津、李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几名代理律师表示,法院判决的刑期在预料之中,但考虑到几名球员已经长期没有工作、生活并不宽裕,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他们来说有些偏重。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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