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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昨审王海剑上诉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4日06:19  汉网-武汉晚报 微博

  本报讯(记者 刘丰 高星 通讯员 樊斯坦)昨日上午9时,身着红色囚衣的王海剑被押进法庭,就喊“我是冤枉的,我不是主犯”。与一审求判死刑时相反,昨日二审中,王海剑处处“小心”,竭力为自己开脱,求生本能可见一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0月,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为作案进行了试验和准备。

  2011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但王海剑仍然初衷不改。12月1日凌晨3时许,王海剑携带爆炸物等材料放置在武汉市雄楚大街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当日下午5时30分许,王海剑通过遥控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致财产损失近8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未遂逃离案发现场。

  今年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王海剑为该案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宣判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均提出上诉。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武汉中院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

  王海剑认为自己不是主犯,也没有故意引爆炸药。

  王海剑辩护律师认为王应是过失爆炸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刑罚。

  王海剑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病,其律师庭上还是坚持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法庭经合议后当庭驳回。

  对此,法庭和公诉人的意见一致:实施犯罪前,王海剑进行了长期准备、有正常思维能力,在实施犯罪之后驾车逃离并砸毁摩托车,毁灭罪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侦查阶段及一二审庭审中,回答问题思路清晰,神志正常。因此无需进行精神病鉴定。

  王伟及王安安也认为一审对自己的量刑过重。

  对于三人的上诉理由,公诉人均予以反驳,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建议法庭予以维持。

  庭审于11点40分结束,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将提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图为法庭上的王海剑、王伟、王安安。

  通讯员 樊斯坦 李金星 摄

  早点学法 悲剧也许不会发生

  王海剑说自己喜欢炸药,上网、看书,全部是自学。但他用功用错了地方,才导致目前的结果。

  王伟、王安安自述因害怕而退出,但他们均没有举报制止王海剑。而王喜欢炫耀,给别人看自制的炸弹,还邀人观摩过爆炸现场。居然也没有人报警。

  看来他们都没有学好法律。没学法律的王海剑让这座城市花费极大的法律成本。不懂法律的他让很多法律专家忙活几个月。

  看守所里,王海剑对律师说,希望开完庭就释放。在法庭自我辩护时,他甚至直接引用刑法125条。看得出来,王海剑看守所里恶补过刑法,但对他来说,似乎已经有些晚了。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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