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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犯罪学的方法论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4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伯晋

重视犯罪学的方法论价值

   王 牧

  “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6月1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本报记者会上专访了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请他揭开犯罪学这一前沿学科的神秘面纱,对犯罪学的理论核心、研究意义、方法论价值等作出阐释。

  记者: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应当如何理解?其是否从属于刑法学?

  王牧:比较而言,作为独立的社会学科,犯罪学远不如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那样成熟,内容更没有那么丰富。如果就社会和学界对犯罪学理论的期待看,犯罪学理论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这不仅在中国是如此,在世界的范围内也是如此。因为,与其他社会现象比较起来,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实在太特殊了。它是典型的、标准的价值事实,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很难像其他社会科学那样总结出具有高度一般性的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的、系统的理论来。因此,尽管犯罪学诞生一百多年,至今还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比较成熟的学科理论体系。也正因为如此,犯罪学不如其他社会科学那样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

  犯罪学的诞生和刑事法发展的历史表明,如果真正承认犯罪是社会现象的话,那么犯罪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发展方向,就注定使它不从属于刑法学,而具有与政治学、经济学同样的宏观学科的地位。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事实)的科学,刑法学就是犯罪法学,它是研究惩罚犯罪法律的科学。二者的关系相当于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从逻辑上看,惩罚犯罪是犯罪学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个部分。

  记者:在社会和学界都“低估”犯罪学的时代,坚持研究犯罪学的意义何在?

  王牧: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认识犯罪现象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这是高标准、高成效刑事立法的必要前提。正是犯罪学的理论立场和理论目标,把具有极其强大生命力的古典刑法制度改造成为了实证刑法制度,使刑法制度终于具有了目的性,具有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社会功能。

  古典刑法制度以刑事法治为目的,其价值目标是公正。而实证刑法则是以减少犯罪为目的,其价值目标是效益。单一、片面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是不可取的,一定时空内的重点追求是必要的。刑法制度的此种历史发展趋势,自近代社会以来,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发达国家早已完成,发展中国家正在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不断吸收实证刑法的可以接受的成分。如刑事和解、社区矫正、保安处分、少年司法等制度等,都是在犯罪学所创生的实证刑法理论基础上提出来的。

  记者:以实证刑法为理论出发点,犯罪学研究体现出的价值主要集中在哪方面?

  王牧:犯罪学作为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工具,其所提供的方法论具有巨大的价值。

  首先,犯罪学的科学方法把社会从憎恨犯罪的情感因素中解放出来,开启了人类社会理性认识犯罪的新视域,使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和治理从盲目走向科学。

  其次,犯罪学的犯罪人方法开辟了犯罪个体研究的视域,发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丰富了犯罪对策,提高了犯罪对策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其标志是犯罪心理学和临床犯罪学的诞生。

  第三,犯罪学的社会学方法开辟了犯罪的社会学视域,使人们认识到犯罪的本质属性是社会现象,从而创生了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其标志是犯罪社会学、犯罪对策学的诞生。

  最后,犯罪学的实践方法,以刑法的实际效果为出发点,展开对古典刑法的批评,从而创生了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刑法,提高了刑法的社会效果,其标志就是实证刑法学理论和制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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