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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4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李小平

  自从“躲猫猫”事件发生后,监狱和看守所里的人权保障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也都将“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更为可喜的是,不少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意识也逐步得到了提高,他们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我要讲的这件事情,就是由在押人员朱某主动提出来以后引发的。

  记得那是去年9月的一个周一,我和主任刚到了驻所检察室,看守所的民警就打来电话说:有一个在押人员朱某要求约见检察官。我先是打开了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了解了一下朱某的基本情况,又到档案室查看了档案,对其人其事有了一个大致掌握。

  在检察谈话室里,朱某对我们说:公安人员在带他出去辨认现场时,对他有打骂的逼供行为。公安人员态度严厉些,是有时讯问疑犯、震慑疑犯时必要的,但若是打人了,那就涉嫌违纪违法了。主任马上问他,是谁打的?怎么打的?打到哪了?没想到朱某解开身上的衣服给我们看,说背上被电警棍电过两下。我一看,还真隐隐约约有些红色的痕迹。

  “公安人员为什么要打你呢?”主任问道。朱某答道,“他们说我不老实,可我真的没去偷过东西。”“那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的呢?”主任继续问。朱某说道,“我和崔某2010年年底的前几天,从宁海到奉化来玩,我们住在xx宾馆。第二天晚上时,我们出去玩,到了一个在卖‘死人钱’的街道。崔某往里面走进去了,我以为他是去买白粉的,所以就在外面等他。我抽了两支烟,10多分钟后他出来了,手上拿了个包,他说捡的,我问什么东西,他说回家再说。”

  我皱了下眉头,又是个常见且棘手、简单却难解的案子。

  对于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出于职业习惯,往往带着有罪判断的先入之见。但若不通过合法的侦查手段,而是采用殴打等逼供行为,犯罪嫌疑人则可以提出控告申诉,而驻所检察承担的就是听取其申诉、保障其权益的职责。朱某最后说,“我希望检查下身体。我怕公安会再打我,我不希望再被打了。希望检察官给我主持公道。”谈话结束后,我们一边要求看守所对朱某进行全面身体检查,一边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检查,朱某背部伤势非常轻微,甚至都不需要用药。不久以后,因证据不足他被撤案释放了。事后,公安承办民警有些无奈地说:“我被领导批评了。这个朱某也太狡猾了,不承认事实,还四处告状,其实我就是吓了他一下。”而我却暗自有些高兴,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敢于告状了,这是法治的进步,是驻所检察工作成效的体现。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始终存在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方面价值的博弈,但这两个价值范畴并不是完全冲突,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促进的。侦查犯罪的能力主要靠公安机关去提高,而看守所里的人权保障则与我们驻所检察息息相关。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为民”,这也包括了“为犯罪嫌疑人”,其正当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浙江省奉化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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