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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亚龙南勇获刑10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4日10:30  深圳特区报

  

谢亚龙南勇获刑10年半
▲右起:申思、祁宏、江津等接受审判。(电视截图)
谢亚龙南勇获刑10年半
谢亚龙南勇获刑10年半
谢亚龙南勇获刑10年半
谢亚龙南勇获刑10年半
?谢亚龙(左上)、南勇(右上)、蔚少辉(左下)、李冬生(右下)。 (资料图)

  据新华社沈阳6月13日电 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惩处。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千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蔚少辉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比赛监督、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5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3.6554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国家队办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国家女足领队、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兼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期间,利用负责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务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为他人和部门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李冬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被告人陈宏向时任重庆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重庆市足球协会秘书长的被告人高健提出希望能做好裁判的工作,保证重庆力帆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别吃亏。被告人高健找到主裁判员黄俊杰,求其在执裁中能关照重庆力帆足球队,并约定赢一场球给黄俊杰人民币10万元。2009年4月26日、8月30日和10月5日,重庆力帆足球队在主场分别胜大连实德队、广州白云山队以及客场胜成都谢菲联队。第一场比赛结束后,被告人陈宏从力帆俱乐部拿出人民币10万元交给被告人高健,被告人高健安排其司机向红武将10万元汇入黄俊杰提供的户名为张勇亮的交通银行卡账户上。2009年11月间,在后两场比赛结束后,经被告人陈宏同意,被告人高健按照事先与黄俊杰的约定,到上海将由力帆俱乐部出资的人民币20万元送给了黄俊杰,黄俊杰当场收下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宏作为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被告人高健,为给力帆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身为裁判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黄俊杰贿予钱财,且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南勇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期间,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领域相关事务中给予关照的请托,于1998年至2009年间,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19.6554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为多家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判决认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文忠在任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北京福特宝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998年至2003年,共贪污人民币42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邵文忠贪污一案,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贪污犯罪三起,数额总计人民币931万元,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事实由贪污400万元改为挪用公款400万元;起诉指控的第二起事实由贪污520万元改为420万元;起诉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贪污11万元未予认定。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宣判时,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球迷代表、其他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在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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