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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30日04:41  山西新闻网

  7月1日执行,首档用电量确定为每户每月170度

  本报讯 (记者 谢昌民)省物价局6月29日公布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首档用电量确定为每户每月170度。方案将从7月1日起执行。

  综合之前听证会的各种意见并考虑广大居民的实际利益,我省最终确定的首档用电量170度的标准比两套听证方案(第一套140度,第二套150度)都有所提高,处于第一档用电量范围的居民用户增多。普通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170度以内的,电价和以前没有变化。

  方案规定,我省城乡居民阶梯电价按三档电价水平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为170度及以下,电价不做调整,仍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0.477元/度;第二档电量为171度至260度,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电价标准为0.527元/度;第三档电量为261度及以上,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电价标准为0.777元/度。

  此外,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将享受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按“先征后退”的办法实施。7月1日起,全省162万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将享受到阶梯电价带来的实惠。

  方案还规定,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如学校、福利院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度提高0.01元;对现有住宅小区加快户表改造并抄表到户。现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并自愿移交电网企业的,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直接接管并抄表到户。对老旧住宅小区供电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加快改造步伐,改造资金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担。现有住宅小区户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及住宅主管单位均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居民住宅小区内电梯、消防、供水供热加压设施等公用附属设施供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物业公司不得在居民生活用电抄表电量、电价外,向居民用户分摊其他电量或加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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