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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3部地方性法规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30日07:39  成都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伶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昨日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等3部法规的决定(草案),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3部个别条款与《行政强制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做出修改。修改后的法规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修改后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卫生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主要指临街商家、单位)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主要指门前五包)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建(构)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这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市容卫生条例”对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者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的行为做出要求,明确不得沿途撒落、泄漏。违反这一规定的,将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也对部分条款做了调整。条例中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未及时报告疫情,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同时,“养犬条例”还规定,养犬人未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养犬人未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者犬只标志牌的,未在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的行为,犬只也将被公安机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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