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实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将不分病种,采取分级救助方案

2012年07月01日02:49  山东商报

  新华社青岛6月30日电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1日起,青岛将试行城镇大病医疗救助。

  青岛市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经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和医保基金。

  青岛市规定,青岛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将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青岛市还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患者、特殊病种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救助规定。

  为了加强监管,青岛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引入责任医师制度,试行责任医师负责制。青岛市将分类建立责任医师档案,每年调整一次。同时,为了提高保障绩效,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将探索建立协作机制,建立信息系统对接畅通,保持财务处理衔接流畅。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可报销35.3万元,参保居民最高可报销15万元,基本实现“病有所医”。但一些身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参保患者医疗负担仍非常沉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放弃治疗”的情况仍时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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