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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7种情形为“执行不力” 将按规定依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1日07:22  南海网

  海口加强监督科级领导干部作风规定

  本报海口6月30日讯(记者林伟)6月29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口市科级领导干部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该市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科级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处理。触犯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据介绍,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口市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该市市属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科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公务员和各区、各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暂行办法》对执行不力、不作为和乱作为三种行为进行了界定。规定7种情形为执行不力:不能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目标;在办理市重点项目和处理重点民生问题等行动拖沓;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报告和处理不及时;对公开承诺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应向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不及时公开;对下级报告请示不及时处理,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思作为、不敢作为、不能作为,在位不在状态等行为。包括对领导交办或组织安排的工作没思路、不行动、无结果;上报工作无建议、下达任务无要求、工作过程不检查指导;掩盖下属错误或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不认真处理;不执行、落实本单位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参加教育培训和不完成培训任务等情形。

  乱作为是指不按政策法律和客观规律办事,公权私用、权力滥用等行为。包括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损毁、丢失或泄露当事人有关资料;收受非法利益违规为服务对象办事;截留、挪用惠民补贴资金和救灾救济等款物;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执法或从事其他公务活动;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群众工作中不遵守政策纪律,违规挤占业务经费,用于违规配备公务用车超标配置办公设施、旅游观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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