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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易引发刑事犯罪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02:13  兰州晨报

  “高利贷绝对不是你赌博扳本的救命稻草,而是把你推向万丈深渊的黑手。”6月20日,因沉溺赌博为还高利贷绑杀学徒被兰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后,西固某理发店老板对法官说。近期,由高利贷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报端,一时间使得这种畸形的借贷关系又成了热门话题。

  法律界人士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纯粹的私人发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与高利贷有关的违法行为不会触犯刑律。

  典型案例

  案例1 为还高利贷 绑杀“富家”学徒

  现年30岁的王某在兰州市西固区经营一家理发店。从2010年11月开始,王某开始沉溺赌博游戏机,而且越陷越深,至2011年6月已外欠高利贷30余万元。就在王某为赌债发愁时,意外发现店内学徒逯某家境富裕,便萌发了绑架人质索财还债的邪念。2011年7月4日15时许,王某以帮忙为由将逯某骗至其家中,用管钳在逯某后颈部连击数下致其昏迷后用胶带、绳索捆绑。当日23时许,王某发现逯某死亡后将尸体装入编织袋,用自行车驮至黄河大桥抛入黄河。次日,王某给逯某的母亲打电话索要50万元现金,逯某的母亲随即报案。王某感到事情有可能败露,自杀未遂后向警方自首。

  案例2 为还高利贷 高材生骗车抵押

  因生意失败,法学高材生冯某借了高利贷后陷入欠债漩涡中。从2009年3月开始,冯某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走各款汽车45辆抵押还款,涉案金额高达350余万元。6月19日,冯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兰州中院受审。

  2008年10月,大学毕业后的冯某一心想独自创业,他凭借手中拥有的4辆闲置轿车开办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头一年,公司生意还算顺利。2009年初,由于顾客拖欠6万元租车款未付,冯某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眼看公司就要关门了,冯某便向他人借了4万元高利贷,利息每月10%。2009年3月开始,为了偿还每月的利息,冯某萌生了从其他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向他人抵押行骗的念头,就这样,截至2011年9月,冯某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租45辆车,案值350余万元。

  案例3 借贷20万 三年“滚”成40万

  刘某与张某为多年好友,2009年3月,刘某做生意向张某借款20万元,两人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借款1年。1年后刘某因生意亏损一直没有将借款还上。2010年4月,张某与刘某商议,由刘某重新写一张借据,除了写明20万元借款本金外,还要注明支付利息20万元,共计40万元。刘某因长期未还款心中有愧,就按张某的要求打下欠条,并承诺年底还清,但直至2011年底,刘某仍未还款。张某便将刘某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借款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据此判决刘某偿还张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维军

  主持人:借贷关系中利率超过多少就算高利贷?高利贷有哪些特征?

  周文杰:国家法律允许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并且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借贷,但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法律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可以普遍性地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王维军: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的放贷行为,其主要特点是手续简便,但利息较高。高利贷中属于民间借贷的那一部分具有合法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之所以隐晦,是因为借款人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利息或“高利贷”的痕迹,出具借款数额已包含利息的借条。这样一来,高利贷在证据形式上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仅凭书面证据往往难以察觉事实真相,放贷人如果持借条到法院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持人:什么条件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王维军: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公民与其它非金融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比如双方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如借款时间、地点、金额、借款期限、归还时间、借款利息、归还方法等。写明借款担保方法,如物品抵押或担保人等。如果是担保人方式,还必须由担保人书面签字的担保书(必要时还要求按手印),借款见证人签字。如果金额较大,最好借款双方将借款合同进行公证。

  主持人: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高利贷行为都和赌博扯上关系,放高利贷能构成犯罪吗?

  周文杰:法律规定个人放贷超过银行利息4倍属于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纯粹的私人发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与高利贷有关的违法行为不会触犯法律。例如,为了筹集放贷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再比如,为了讨要债务,通过暴力手段威胁借款人,并造成死伤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了放贷,将金融机构资金挪用放贷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不仅如此,放高利贷、暴力收债以及开设赌场等行为也是当前刑法中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有力证据。

  王维军: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但赌博构成犯罪。我国法律禁止赌博行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活动而进行借款,其借贷关系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赌博犯罪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以资金、财物作为筹码从而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的一类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发放高利贷的,系提供资金帮助,应以赌博犯罪的共犯论处。

  主持人:借款人如何避免落入高利贷的陷阱?

  周文杰:很多高利贷放贷人都要求借款人跟他们作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他们可以随时将借款人的房或车过户。针对这种情况,借款人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解除之前的委托关系,使涉案公证书作废,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借款人借款时如涉及到房产、汽车等,要警惕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同时针对整个往来过程应当仔细慎重地阅读签署相关法律文书;不论是借款还是还本、还息,最好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这样能够记录下实际发生的金额,为自己留好证据。

  王维军:提醒借款人远离一些非法的“黑”担保公司,同时呼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发展势头。只要查实这些担保公司有一起高利贷借款,即取消担保公司经营资格,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资产状况进行彻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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