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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支招老人财产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02: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唐琼实习记者郭雨萌)上周五,本报律师团走进什刹海街道苇坑社区,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护中关于理性处理个人财产问题的义务讲座,并现场解答了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

  本次走进社区的律所是京华律师团成员之一的雄志律师事务所。讲座吸引了20多名居民前来听讲。讲座现场,主讲律师通过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案例,与居民进行了积极互动。随着律师抛出一个个问题,居民们积极踊跃地作答,有争议的地方,还与律师一起进行探讨。在居民最为关注的财产继承、遗嘱设立、房产继承分割等问题上,律师着重进行了解析。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老人的权益,律师还向老人们就财产处分的方式给出了十分中肯的建议。讲座后,不少居民就自己的个人问题与律师进行了进一步交流。

  本报律师团将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深入社区,讲解法律问题。对此活动感兴趣的社区,可发送电子邮件到jhlvt@sina.com.cn报名参加。

  ■案例答疑

  遗嘱之外财产仍按法定继承

  王女士问:我父亲留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给我,那么对于父亲的存款我是否还有权利继承?

  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作处分的遗产。因此,只要您父亲在生前未留有遗嘱处分该财产,您仍有权按法定继承。

  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肖女士问:我父亲病重入院后,在危急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后来病情得以稳定,那么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答: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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