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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阴阳合同”逃税 极易惹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02:39  扬子晚报

  签“阴阳合同”逃税极易惹纠纷

  接听时间:6月30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 涛(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女士:最近我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帮助收购一套二手住房,现在该中介和我商量,建议我签一个“阴阳合同”,并说明这样可以帮我逃掉税点,对我是大有好处的。请问律师这样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被查到,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马律师:现在有些人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或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即所谓“阴阳合同”,并以假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这种做法蕴藏着极大风险。首先,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这种做法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根据偷漏税款数额的大小,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费可能大幅增加。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所以建议你还是要如实申报价格比较妥当。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可能导致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王先生:2010年2月,我在扬州与一房地产开发商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店面给我。之后,我分四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2011年6月,开发商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我并办理登记备案。2011年8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又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我所购买的该店面以14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请问马律师,我应当如何维权?

  马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你方之间的购房协议。李某作为第三人,可主张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彭女士:我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预交了一部分购房款,但是房产商一直拖着不交房。后来得知,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并且至今亦未办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请问我是否可以终止合同、要求房产商返还购房款,并且赔偿损失?

  马律师:该合同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属无效合同。故你可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购房款,并可以要求房产商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7月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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