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后续
郑州中院认为:
一审未对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做充分质证,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未充分调查质证
原始新闻
一名保姆偷了雇主一部原价6万余元的手机,因此一审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宣判后,引发争议。大河报在6月28日A10版、6月30日A13版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
案情进展
□记者 韩景玮
本报讯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盗窃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刑事裁定书已于2012年7月1日送达被告人张某某。
郑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1)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2)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对本案的准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一审对此未充分质证,有必要重新质证;(3)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对准确认定本案事实、正确量刑均有重要影响,依法发回原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
郑州中院赵永纯副院长表示,对原审法院主审法官及相关责任人,郑州中院将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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