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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将房产公证给自己女儿 孙女士状告公证处索赔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03:19  都市时报 微博

  ■ 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父亲去世20年后继母购买的房子,还属不属于父母亲的夫妻共有财产?昨天在法庭上,孙女士和夏女士为此争执不休。她们是父母再婚组合在一起的两姐妹。为了继母夏某留下的一套房子,孙女士把昆明某公证处告上法庭,夏女士也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原告:

  公证处把关不严侵犯自己权利

  孙女士的父亲,于1958年与夏女士的母亲再婚结为夫妇。父亲1978年去世以后,母亲夏某于1998年,用夫妻二人在单位上的工龄买下北门街一处商品房。

  夏某去世以后,这处房产成了孙女士和夏女士两人的心病。夏女士说:“母亲生前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了我。”而孙女士认为:“买房子时继母用父亲的工龄得到优惠,所以继母无权一个人处分房产。”

  为这个事情,孙女士去年将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起初,在五华区法院的调解下,姐妹俩达成协议:房屋由夏女士继承,夏女士补偿5万元现金给弟弟孙某,孙女士则放弃现金补偿。

  但这件事并没有因此而平息,在法院达成调解后,孙女士想想觉得不公平,将为母亲公证遗嘱的公证处告上法庭,理由是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继母年事已高,而现场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场。继母夏某书写的遗嘱,实为夏女士代笔书写,并非继母真实意思。孙女士以此认为公证书是无效的。此外,孙女士也认定,公证处所公证的遗嘱中,房产不是继母的个人财产,而公证处未对此事进行把关,使自己利益受到侵害。孙女士认为,所争议的房产至少价值60万元,除了夏女士和弟弟外,她至少可以继承1/3的房产。为此,孙女士向公证处索赔损失20万元。

  公证处:

  房子应属继母个人财产

  遗嘱继承是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受理此案后,五华区法院于昨日开展阳关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孙女士的起诉,公证处代理人表示,孙女士与夏女士之间的纠纷,早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不存在公证书侵害孙女士权利的问题。且孙女士向公证处索赔20万没有事实依据,希望法庭驳回起诉。此外,公证处代理人还指出,有争议的房产在购买时虽然计算了孙女士父亲的工龄,但购买房产的时候孙女士父亲已经去世20年,且夏某立遗嘱的时候明确购房款由夏女士支付,所以房产是夏某的个人财产,可由夏某自己支配。

  夏女士作为遗嘱的继承人,昨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她表示,孙女士早已在法庭调解过程中放弃现金补偿,现在再来起诉是出尔反尔。希望法庭驳回起诉。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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