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给建设工程材料立法

2012年07月02日05:39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7月1日讯(记者 李珍梅) 日前,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大楼盖好室内环境质量达标后才能交付;重要工程材料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现在的建筑工程中,出现结构安全问题的几乎没有。但建筑材料质量很重要,其安全影响程度不次于食品安全。”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解释说,此次立法,重在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

  若生产材料的企业被检查的时候发现材料不合格该怎么办?据介绍,《条例》规定,监督抽查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追回不合格材料,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据情况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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