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小时工却不以小时计酬 法院认定是全日制合同关系

2012年07月02日06:21  龙虎网

  龙虎网讯54岁的郑先生自2008年2月与南京某市政管理所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来,一直在单位从事卫生保洁和勤杂事务,去年9月,单位突然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和郑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雇后,郑先生才发现单位一直未给他办理社会保险,在多次和单位协商无果后,郑先生不得不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

  但单位认为,当时签署的劳动合同写得很明确,郑先生是“小时工”,那“就是干一个小时拿一个小时的钱,按照法律规定,无须为其办理社保,也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证明这一观点,单位出示了双方于2008年签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确写明了“小时工”字样。

  按照法律规定,“小时工”也就是指的“非全日制用工”,该种用工方式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用工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但法院调查后发现,郑先生在这家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天都超过4小时,每周都超过24小时。除此之外,法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郑先生在这家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为1140元,是南京市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是小时工,每天的收入、每月的收入应该都会有变化,而不应该都是整齐划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调查的事实,法院认定,一方面用工单位对于劳动用工没有固定的时间,没有体现小时工作制;另一方面单位没有按照小时工作发放工资,被告每月均参照南京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固定工资,并不是以小时计酬,综上认定,单位与郑先生之间实际形成的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小时工”。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的“小时工”约定无效,单位需要按照全日制用工标准,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240元。而对于社保一事,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建议郑先生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

  (通讯员 余研 记者 邢媛媛)

  来源:扬子晚报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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