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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查,给申诉人一个机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翟兰云

  “证据有瑕疵,才导致案件争议很大;如果证据取得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公开审查给了申诉人一个机会,这是国家法治的进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召开张思义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会,参加会议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铼说。

  2010年2月22日晚,姚某请客喝酒,张思义参加并酒醉,刘某驾车、姚某陪同送他回家。次日凌晨两点多,张思义酒醒后发现随身携带的包中少了5100元,遂报案。民警出警后,先后搜查了刘某和姚某身体及住所,当场从姚某裤兜中搜出5100元,面值、金额、特征(其中一张百元钞票上有用铅笔写的“马”字)等均与张思义说的吻合。但姚某始终否认钱是偷的,对钱的来源有合理解释,并有证言印证。

  对于此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刘某作案的可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有关规定,决定对姚某存疑不起诉。张思义不服,提出申诉。二分院复查案件的承办人认为姚某涉嫌盗窃罪。因争议较大,二分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召开公开审查会,三名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

  “姚某有作案时间和便利条件,且人赃俱获,我的钱就是他偷的。”张思义陈述案件事实后说。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写有‘马’字的人民币是唯一的。”原审案件承办人宋笑媛阐述原处理决定时说。

  复查案件的承办人也发表了意见。

  “通过评议,多数参会人认为朝阳区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参会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宣布评议意见时说,根据检察院诉讼规则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根据所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排他性的、唯一的。本案证据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主持人宣布:“公开审查结束,检察机关将在充分考虑审查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复查案件,依法作出复查结论,择日向申诉人宣布。”

  参会人、北京市人大代表、律师毛铮铮说,申诉人如果有个律师,陈述效果会更好,也利于化解矛盾。参加旁听的控申部门代表认为,能够将争议如此大的案件拿出来公开审查,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同时建议让原审案件嫌疑人到场,这样会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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