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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石堆绊倒摩托酿人命

  道路施工方被判决赔偿20余万

  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邓洪政)在旧街改造、地下管线铺设、道路维修扩建等施工现场,随便摆个“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标志牌,是否意味着对发生在工地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免责不赔呢?近日,清远市中院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2011年2月3日,受害人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英红往英德市区方向行驶,至英德市某隧道口路段时,碰撞到该施工路段的警示标志及石堆,导致车辆自翻,黄某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人某建安公司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8月11日,黄某父母向英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施工方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的损失为51万余元,一审判决施工方承担其中40%的赔偿责任20余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施工方遂向清远市中院提起上诉。清远市中院审理认为,施工方虽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该安全警示标志没设置在安全的范围内,该项施工对于来往车辆的安全通行仍构成危险,并导致了黄某死亡。清远市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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