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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农家乐老板非法收购红腹锦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09:55  每日甘肃网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36元收购3只红腹锦鸡,天水一农家乐老板为自己非法收购甘肃省省鸟的行为付出成了沉重代价。昨日记者从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天水农家乐老板杨某因收购3只野生红腹锦鸡,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12月7日,天水一农家乐老板杨某非法从盗猎者蔡某手中收购了3只红腹锦鸡。据杨某法庭上陈述,当时蔡某拿着3只剥了皮,无头、无爪的红腹锦鸡到她店里推销,想想有客人喜欢野味,她便以一只12元的价格花36元将这三只红腹锦鸡收购。后来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她藏在冰箱里的3只红腹锦鸡也被公安查获。检察机关公诉人认为,杨某明知红腹锦鸡是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还以盈利为目的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今年4月该案在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杨某对收购红腹锦鸡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她认为才收购3只并不构成犯罪。而杨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杨某收购的红腹锦鸡已经经过加工是动物制品,所以应该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来定罪,而非是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来定罪。

  据法院解释,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是以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来认定情节严重或一般,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则是以收购数量多少来认定情节严重或者一般。本案中,涉案的3只红腹锦鸡虽系无头、无爪且被脱毛处理,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蔡某将红腹锦鸡杀死脱毛的目的是让别人认不出来是什么动物。所以应该认定杨某在本案中收购了红腹锦鸡的死体,而非制品。据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名成立。

  昨日记者获悉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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