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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案政府遭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10:54  正义网

  6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大代表王景晨状告大东区国资办公开一国企改制信息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大东区国资办此前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要求限被告大东区国资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针对原告王景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1年初,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认为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2010年在处置其所属六户企业时存在着低估资产、高估债务、弄虚作假进行国企改制情形。遂向大东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

  2011年2月24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王景晨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根据您申请公开的形式书面提供以下信息:1、挂牌结果通知书。2、摘牌通知书。3、关于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转让的批复。4、关于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整体改制的请示。5、关于同意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整体产权转让的批复。另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除以上内容的其余部分根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即您申请的其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遭拒后,王景晨决定起诉大东国资办,要求法院认定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开企业转让的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几经周折,大东区法院于去年11月11日受理了此案。

  法院受理后,王景晨认为大东区法院审理本区政府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能影响公正结果。于是向大东区法院提出申请回避。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最终决定将此案指定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2年5月7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28日,向原告王景晨送达了一审判决书。法院院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法定义务,被告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被转让资产中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与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规定的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所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依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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