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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跑路 ” 保证人 “ 粘包 ”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12:08  北方新报 微博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民三庭判决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

  借款人赵某于2010年11月30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贷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0.6566‰计息,于2011年11月20日偿还。周某、于某、李某、刘某系赵某的朋友,为其的借款与该社签订了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赵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离开住所,无法联系。信用社将周某等四人起诉至科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周某等四保证人共同偿还赵某的贷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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