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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该被淘汰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13:00  新闻晚报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 6月28日,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应该说,在“末位淘汰”制推行之初,曾产生积极效果。不过,从近年来一些单位推行“末位淘汰”的实践效果上看,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及用人制度的完善,推行“末位淘汰”制的效果越来越不理想,利用“末位淘汰”制随意炒员工鱿鱼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 “末位淘汰”制与劳动法、合同法发生了冲突。比如,“末位淘汰”制并非法律条款,只是一种单位内部的行政手段。而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一旦订立,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要想解除,都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否则不能成立。由此来看,员工被“末位淘汰”后,如果是单位单方面的行为,显然与员工的合同关系起冲突。

  另一方面是 “末位淘汰”手段过激,容易引发“人人自危”的不和谐气氛。比如,无论按照什么排列方式——工作业绩、遵守规章、勤奋努力,各个领域总会有人排在最后一名。有人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人缘一般、性格低调,也很容易被排挤到最后一位。

  “末位淘汰”制的做法显然既不人性化,也违反了劳动法、合同法的精神。在当前强化法律规范、社会稳定、人性化管理的大环境下,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而此时高法出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就很有必要。笔者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积极出谋划策,通过不断完善 《法释》内容,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让“末位淘汰”制成为历史。

  (读者 唐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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