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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追讨夫家动迁房份额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13:00  新闻晚报

  □通讯员 欣慰 记者 王翔

  晚报讯 前夫七岁时公婆造的房屋要拆迁,加班进户的媳妇离婚后能否得到四分之一的份额?日前宝山法院判决支持高小姐部分诉请,酌情由男方家庭支付折价款20万元。

  为了赶在未婚夫家动迁之前入户,2001年3月,年仅21岁的高小姐与相识不久的唐先生登记结婚,高小姐户口也随即迁入夫家。同年7月,唐父作为被拆迁人代表与拆迁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互换房屋产权,该协议上注明被拆迁人为四人,即高小姐夫妇和公婆。嗣后,唐家拿到二套动迁房共计149平方米,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唐先生和其父母。

  2009年开始,高小姐与唐先生为生活琐事产生摩擦,高小姐离家出走。同年9月22日,唐先生将其房屋份额通过买卖形式转让给了父母。 2010年,高小姐以公婆行为侵害自己权利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唐先生与其父母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于2010年12月作出判决,支持了高小姐的诉求。随后高小姐与唐先生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

  今年初,高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动迁房屋拥有四分之一所有权,由唐先生和其父母支付折价款51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被拆迁的老房,是唐家在唐先生七岁时建造,原告不享有权利。拆迁采用的是拆私还私的方式,即以被告所有的老房子交换取得系争房屋。虽然原告在动迁时属于安置人口,但由于唐先生属于独生子女,被告三人均可按四人取得安置房屋,故认为原告对系争房屋不享有权利。且原告自行离家出走,并与唐先生离婚,不应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

  宝山法院认为,根据《安置协议》及《住房调配单》表明,原、被告四人均系安置配房对象,采用的是互换房屋产权的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在原告结婚前建造,原告对此不享有权利。

  按“互换房屋产权”的文字理解,因被拆迁房屋交换而取得之房屋的产权应归原权利人。但是,本市当时实施的拆迁细则规定,俗称“数砖头加数人头”的补偿形式,即既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相关,也与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相关,可见,安置房屋的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根据原、被告系争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也可以看出,该房屋的取得不仅与被拆迁房屋产权相关,而且与家庭人员情况存在关联,符合前述动迁实施细则的精神。原告这一安置人口,使系争房屋以更优惠的价格取得,原告对系争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虽然原告对系争房屋的价款优惠起到作用,但原、被告对该房屋平均享有权利显然有失公允,故法院考虑双方对房屋取得所作贡献等因素,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结合评估价值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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