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电1.77元吓退房客

2012年07月02日16:25  中安在线 微博

  据江淮晨报报道 一度电1.77元,两名房客嫌电费太高,提出退房。因每户业主电表均由开发商安装,产权并不在业主手中,房主得知后,要求实行一表一户,但遭物业公司拒绝。于是小区业主一怒之下,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7000元。6月27日上午9时,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一度电1.77元吓退房客

  上午9时,原告和被告双方代理律师以及3名小区业主出庭。原告何女士称,2010年,她在徽州大道与东流路交叉口附近购买一套公寓,并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今年4月14日,她以1300元的月租,把房子租给两名刚毕业的大学生。

  两天后,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未缴电费的公寓予以停电。“一度电要1.77元,实在太贵了,房客租不起,就提出退房了。”何女士认为,物业公司不是电力事业服务单位,不具有电力生产经营资格,无权收取电费。

  后又经查询得知,小区安装的总电表是供电公司安装的分时电表,而每户的电表是开发商安装的普通电表,产权在开发商,并不在业主。

  业主要求索赔7000元

  何女士说,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供电设施在该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他们约定的使用条件,就是买受人可以向水、电、电信、有线电视服务商等事业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该服务供应手续的条件。

  据此,何女士称,她应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电表,一表一户,直接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不过她向物业公司请求时,被拒绝了。

  于是,何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按购房合同约定以每天10元,共700天,支付违约金7000元。

  商业用电不能一表一户?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开发商并未违约,商业自管也达到了使用条件,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该辩护律师称,何女士的公寓用途是商业、公寓式办公,合同约定的“达到使用条件”,并未限制为“一表一户”,能够交房的原因,正是因为到达了商业自管的“使用条件”。

  此外,被告代理律师称,根据电力法规定,商业用电不能实行一表一户,物业公司受供电部门授权委托,这才代收代缴电费。

  何女士代理律师质疑说,他们业主并未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商业自管协议,物业公司又何来权利,为业主代收代缴电费?并当庭出示证据。

  当被法官问及既然知道是商业自管,又为何还在购房合同中,承诺达到“使用条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这是“理解错误”。

  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解义娟 刘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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