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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对九江沿江企业减税 重点企业投产2年内不检查税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18:06  大江网

  大江网讯 记者秦海峰、实习生邓振报道:7月2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地税局制定“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该措施从支持九江沿江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飞地经济”、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在支持沿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江西规定,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港口、航道、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建设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规划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对因开发建设需要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权属单位和个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业投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飞地经济”模式投向九江沿江企业原场地免土地使用税

  在支持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方面,江西规定全省范围内企业或项目以“飞地经济”模式投向九江沿江地区的,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沿江地区外搬迁落户至九江沿江地区内的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做强做大总部经济,鼓励沿江地区外企业将总部搬迁落户至九江沿江地区,对其设立的省内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至5年减半

  在支持沿江地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方面,江西规定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以国家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认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于沿江地区项目开发建设的,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土地权属仍归企业所拥有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利用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事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从使用土地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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