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旁谈车祸赔偿摩托撞过来像打保龄球

2012年07月03日00:00  厦门网-厦门晚报 微博
路旁谈车祸赔偿摩托撞过来像打保龄球

  发生刮擦,站在马路上协商理赔十分危险。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两辆机动车发生刮擦,两名司机外加一名乘客下车占道谈赔偿的事情,结果阿山骑着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直冲过去,像打保龄球一样将3人撞倒,造成其中两人10级伤残。

  3名伤者将阿山告上法院,一起被起诉的还有承保两辆汽车的两家保险公司。记者昨日获悉,法院最终认定3个伤者下车即为行人,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小玄

  认定

  3名谈判者应负次要责任

  2010年9月10日,受雇的老周开着重型厢式货车,载上货主陈先生行驶在324国道上,结果与小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刮擦。停车后,老周、陈先生和小唐急匆匆下车,顾不上设置警告标识,就直接站在路边商谈赔偿一事。

  此时,阿山开着无牌三轮摩托车出现在324国道上,因为没有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摩托车直接朝3人冲过去,像打保龄球一样将他们撞倒,其中,老周和陈先生被撞成十级伤残,单医疗费就花了数万元。

  交警部门随后认定,阿山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对前方道路情况没有注意观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老周、陈先生和小唐违法在道路中商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各自被撞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且3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行人。

  不久,老周、陈先生和小唐分别递上诉状,索赔损失,阿山的无牌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货车和作业车都有投保,所以最终成为被告的除了阿山,还有承保两辆汽车的保险公司。

  争论

  是否需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

  阿山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而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成为被告在情理之中,他辩解说,如果3个人没有下车占道,就不会被撞,所以3个伤者也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因为阿山的无牌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阿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会比较重。

  两辆汽车的保险公司则很有意见,认为3个人都是被摩托车撞伤的,并非被货车或者作业车撞倒,所以跟承保货车、作业车的保险公司没有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跟保险公司扯上关系,保险公司也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因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然而3个伤者属于“本车人员”,不在理赔范围。

  【说法】

  多个原因造成伤害后果

  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多个原因造成一个伤害后果的侵权纠纷,也就是说,先是货车与作业车刮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老周、陈先生和小唐下车占道谈赔偿的局面,这是造成伤害的一个原因;之后阿山开无牌摩托车冲过来撞倒3人,这是造成伤害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两个原因结合的情况下,最终产生3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阿山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没有观察路况是造成3人伤害的主要原因,3人占道商谈是造成伤害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酌定阿山承担80%责任,3人对各自的受伤承担20%责任。

  车上人员下车成为行人,也应获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老周、陈先生和小唐属于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怎么判断是否属“第三人”呢?法院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系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由此可见,应当是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是否在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不在车上即为“第三人”。

  本案事故发生时,老周、陈先生和小唐在道路上而非在车上,交警部门也认定为行人,因此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