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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应有让乞讨者串街走巷的雅量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1:39  重庆商报 微博

  行走在城市之间,我们的确见过不少乞讨者,见到之时,多是心生悲悯之情,即便无力救助,亦能有情绪激荡,至于其与“市容”的亲密关系,的确想不到这么“高”的层面。可偏偏却有人想得这么“深刻”,这不,深圳罗湖区就规定,街头现乞丐将对城管扣分。

  6月,深圳罗湖出台市容环境量化考核指标。指标规定街头若出现乞讨流浪人员,将扣除城管考核分数。媒体称,这一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专家则称这一规定有可能影响到乞讨人员的权利。

  此举虽说不是赤裸裸的“驱逐”,但这种“规定”也并不友善。可以预料的结局是:城管与乞讨者矛盾加速与升级,甚至会诞生更多的暴戾之气;即便乞讨者屈从于城管的“威猛”,也只会从这个区转向另一个区、从一个城市转向另一个城市。换言之,以“驱逐之态”应对乞讨者,或许能迎来表象的“干净市容”,却是实质的“城市肮脏”。

  因为,每个乞讨者都有乞讨的自由与权利,我们只有施舍或者不施舍的权利,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驱逐权”。无论是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还是2011年《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对市容的管理办法,均未提及乞讨者。可见,自上而下的法规中,乞讨者乞讨的权利都没有受侵害的痕迹。

  且城市现乞讨者给城管扣分,还会带来负面的暗示效应——即生活在底层的人、经济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他们的尊严会被无情践踏,他们的权利会被残酷地压缩,他们的生活空间会被惨淡地挤压。显然,这是对权利与尊严的一种无视。

  其实,城市与乞讨者是完全可以和平共处的。乞讨是乞讨者的权利,施舍不施舍是我们的自由,面对乞讨者,我们都可以从容走过。有了这般认识,又何须急匆匆地将乞讨者“扫地出门”呢?更何况,真要让乞讨者消失,也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即提供给乞讨者一种可以生存的新生活方式。

  这般常识,犹太人早就意识到了:只要你活着,就对生活有希望;只要你的尊严还没有失去,生活就一定有希望。显然,给予乞讨者足够的尊严与希望,是社会基础秩序的底线,也应成为一种权利共识。

  又想起杭州图书馆馆长褚树青的一句话,“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读书,但您有权选择离开”。“他们”里面,就有乞讨者。必须发问的是:偌小的图书馆况且可以包容乞讨者,偌大的城市为何不能包容呢?

  很多人说,一个城市对待乞讨者的姿态,就是一个城市文明的程度。诚如斯言,一个有着文明底蕴的城市,每个生活其中的人都是能够感觉到实实在在的权利感与被尊重感,这里面,自然包括乞讨者。城市应有让乞讨者串街走巷的雅量,这是文明的应有之义。龙敏飞(云南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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