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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鸭店老板设计了一出暴力大戏赖掉货款,还让债主倒欠他几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2:59  现代快报

  2009年10月,高淳人李国庆在安徽宣城市开了一家烤鸭店。他多次从宣城人张大林处进货,欠了对方63000多元,将自己的私家车抵押给了张。此外,李国庆还欠另一个宣城人刘建平6.8万元货款。但他很不想还这个钱。

  暴力逼迫下,债主成了欠钱的

  2011年3月,李国庆发短信给两个债主,让他们到高淳去结算货款。两位债主到了高淳,便被李国庆领到一家宾馆。直到进屋,两人才感觉不妙,屋里站着几个彪形大汉。李国庆反锁房门后,立马变脸,逼迫两位债主写收条,说他已经还清货款。得知张大林没带欠条,更没将自己的车子开来后,李国庆让人暴打了他一顿,逼他交出了车钥匙,并派人到宣城把车开了回来。

  张大林被迫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以抵消之前李国庆欠的63000多元本息。“我的车放在你那里10个月了,你得给我租金。”李国庆还不罢休,又逼张大林写了一张6.2万元的车租欠条。另一个债主刘建平看得心惊肉跳。李国庆让他写了一张6.2万元的收条以抵消其债务。

  这场暴力大戏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为了防止两人报警,李国庆还派人跟踪他们打的车,直到他们进入安徽境内。不过,张大林在出租车上就报了警,很快,李国庆和他的打手们被高淳警方抓获。

  这种行为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李国庆的行为究竟属于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呢?一种意见认为,李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将质押物——私家车取回,还逼迫债主写下收条和欠条,其实质就是取得了与之相对应的财产。他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产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李国庆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虽然李国庆等人有实施暴力的行为,但更多的是对张大林和刘建平精神上的压迫和强制,和抢劫行为应有所区别。虽然李国庆逼迫张大林他们写下了欠条,但在这种环境下写下的欠条,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李国庆根本不可能获得实质性的财产收益。这一点也不符合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标准。

  近日,高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庆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李国庆有期徒刑五年。李国庆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文中人物系化名)

  现代快报记者 陶维洲

  通讯员 肖水金 盛蕾 洪艳艳 刘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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