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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20日举行 新建改建道路交付5年内不得“拉拉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4:39  都市时报 微博

  ■ 都市时报记者 秦聪俊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将于7月20日进行听证的《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样规定。

  住建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仅媒体报道的地下管线事故,平均每天就有5.6起。全国每年由于路面开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亿元。

  昆明城市地下管线也和全国一样,有许多让市民抱怨的地方。当市民走在某条路上,总是会看到有关地下管道施工的围栏,在有的地方还会造成交通拥堵的情况。

  为了规范管线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昆明市将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来规范这一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滇池管理、财政、审计、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禁止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在规划设计上,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有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提交审批申请。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意见稿明确,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没有对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作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另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对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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