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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可暂住救助站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6:19  晶报

   晶报记者 吴欣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拟增加新内容,将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务工不着、被抢被盗的“准流浪者”、遭受家庭暴力短期无家可归者,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昨日,市法制办就该《条例》新增加内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有建议可在本月20日之前反馈给市法制办,电邮:huangmm@fzb.sz.gov.cn。

   家暴受害者纳入救助范围

   这是该《条例》二度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据市法制办介绍,在该《条例》审查修改过程中,市民政局要求增加“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两章内容。

   根据新增加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一章,流浪救助对象包括: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属于低保和供养对象,依靠捡拾、乞讨等方式为生而四处流浪的人员,但卖艺者除外;因务工不着、意外走失、被盗、被抢、突发灾害和事故,正在或即将面临流浪、乞讨的人员;被拐卖、拐骗需要临时救助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短时间内无法回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他需要临时救助人员。

   突发急病可申请就医

   《条例》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以下标准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人体生理必需的食物;提供符合卫生基本条件的住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管理站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申诉、控告的权利;突发急病时有要求及时送医院救治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不过,受助人员必须履行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义务、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随身物品安全检查的义务;详实叙述流浪乞讨原因、时间、经过;如实提供家庭相关成员信息的义务;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消毒防疫等义务。

   对流浪人员实行分类救助

   《条例》规定,我市救助站将对流浪人员进行分类救助:将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生活无着落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求助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

   将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行为,实行保护性救助,列为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此类人员及时予以进站保护,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

   将以乞讨为职业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

   将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列为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其实行人道主义救治,民政、城管、公安分别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并加强联系和管理;

   将违法犯罪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有害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处置和打击。对一时处理不了又无法返乡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严加管理,逐一甄别,滞留在站或送异地安置。

   灾民可向政府申请救助

   《条例》同时对“灾民生活救助”作出了明确规定:遭受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灾民,可向政府申请救助。

   灾害救助可以采取提供救灾生活物资、基本生活费补助、临时安置住所、住宿补助、医疗救助、危机心理咨询服务、再就业服务、生产资料救助等方式。

   同时,灾民将享受一定的补助:每人每天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按20元/人/天的标准。住宿补助按5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每名遇难者不低于5000元。

   过渡性安置期灾民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政府可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金。对灾民进行灾害救助以及临时救助以后,灾民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给予低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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