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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 以最低工资为基数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6:19  晶报

   晶报讯(记者 谢银波)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失业保险金缴费标准尘埃落定——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实行等额缴费制。

   根据《若干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在审议过程中,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影响了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若干规定》对此作进一步规定——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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