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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讨求乃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6:19  重庆时报

  王聃(湖南 媒体从业者)

  日前,深圳罗湖区实施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量化打分中,市容秩序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一项,占10%的权重。(7月2日《南方日报》)

  街头乞讨、城管扣分,于国内城市禁乞并非首次出现,但将禁乞与城管如此紧密地量化联系起来,并不多。资料显示,深圳目前流浪乞讨人员多达2万余人,其中90%以上的乞讨人员把乞讨当成是谋利的手段——牟利也许天然令人反感,但很显然,既已决定禁乞,且以城管之力来行之,实际已隐含了两个预设的前提:一是街头乞讨非法;二是禁止街头乞讨是城管义务和责任。事实上,这俩前提都存在悖论。

  不可否认,乞丐中既有走投无路者,也有心存懒念的职业乞丐,但这些都不重要,只要行为不影响公共安全,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乞讨首先都只是一种权利。在一个开放文明的社会里,“穷人”有权在无损社会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任何方式进行自我救济,这种自我救济不能被轻易剥夺。

  如同洁癖化的城市秩序不现实,依靠城管力量来禁乞也是不现实的:禁乞虽然看似只是让衣着褴褛者不再出现在街头,但要让乞讨者不因懒惰或生活所迫继续乞讨,它所需要的更是系统公共作为的合力,于期间,尤需救助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深度持续发力,让乞讨者重新获得生活救济的渠道与动力——这些都非城管的义务,也非其一身之力能承受的重量。

  问题只在于,因为城管的“妾身未明”,因为城管执法无边界的弊端,现实中的城管更应该限权而不是扩权。为追求“井然有致”的城市秩序,甚至是依靠扩展城管强力来实现治理表象上的完美,那么衍生的就只能是浅层面治理成效:乞讨者在城管驱赶之下与他们“躲猫猫”、打游击战。长此以往,城管为完成指标滥用执法权致形象受损不说,甚至还可能上演暴力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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