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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礼品“领”出一份保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飞 李志方

  本报讯(通讯员王飞 李志方)为领取礼品,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杨殿佳向保险公司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谁知银行卡里的存款竟被当成保费划走。两年后,杨殿佳起诉追要钱款被法院驳回,遂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申诉。6月27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下称泰康人寿三门峡支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下称建行三门峡分行)共同侵权案,依法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9年10月17日,杨殿佳经泰康人寿三门峡支公司业务员卢某介绍,参加该公司举办的一场理财活动。为领取礼品,杨殿佳在卢某拿来的保单第四页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两处签了名,并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杨殿佳以为自己未告知银行卡密码,又没交保费,保单就不会生效。谁知,卢某自己填写了保单前三页上有关保险合同资料、保险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备注及特别约定栏等内容,并代杨殿佳签了字。当月21日,建行三门峡分行通过泰康人寿三门峡支公司授权代扣了杨殿佳银行存款1万元。三天后,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全本送达杨殿佳。2010年10月,建行三门峡分行再次扣划杨殿佳银行存款1万元。因多次交涉无果,杨殿佳在2011年10月28日向湖滨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自己未提出投保要求,仅为领取礼品而签字,上述保险合同不应成立,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泰康人寿三门峡支公司认为,投保单已载明银行自动转账授权声明,杨殿佳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投保人栏签字确认,说明其自愿投保,该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银行方面则提出,他们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协议,代理对方自销产品保费代收、代扣、保险金代付业务。这项业务无需客户亲自到柜台,只需保险公司提供签订保险合同客户的银行账号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殿佳在保险单上签名,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应视为成立。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杨殿佳2009年10月21日就知道银行存款被保险公司扣划,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却在两年后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殿佳诉讼请求。杨殿佳不服,向湖滨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湖滨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判决不公,遂依法提请三门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与此同时,该院认为卢某具有欺骗行为,将建议公安机关对卢某另案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湖滨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森认为,卢某在推荐保险产品时,不但未公开保单全部内容,还自己填写了部分内容并代替杨殿佳签字。杨殿佳在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仅是为了获得礼品,并非是签订合同真实意思的表达,保险公司的行为属欺骗,故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此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建行三门峡支行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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