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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突破困境 突破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徐盈雁

反腐败:突破困境 突破瓶颈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

反腐败:突破困境 突破瓶颈

   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

反腐败:突破困境 突破瓶颈

   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会议。

反腐败:突破困境 突破瓶颈

   与会代表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上发言。

反腐败:突破困境 突破瓶颈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上,用平板电脑记录精彩瞬间。

  6月底,围绕反腐败,在中国海滨城市辽宁大连连续举办了三场会议,吸引了舆论目光。

  ——6月26日至28日上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召开;

  ——6月28日下午至6月29日上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召开;

  ——6月29日下午至6月30日上午,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会议召开。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形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区、跨国境犯罪多发,追逃赃款难度加大……三场会议尽管主题各有不同,但都传递了对反腐败的关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面临哪些困境?如何破解发展瓶颈?全球联手反腐,如何更加有效?

  记者全程参加三场会议,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反贪:提高查处率震慑力遏制力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依法深入查处贪污贿赂犯罪责无旁贷。

  集中力量加大办案力度,形成查处和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断提高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率、震慑力和遏制力,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这样定位反贪工作的目标。

  如何不断提高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率、震慑力和遏制力?

  遭受破坏的存储介质,可以通过科技手段进行电子证据恢复……今年3月,第二期全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培训班在河南郑州举行。培训班精心遴选了8位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反贪办案人员,为学员讲授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知识,进一步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建设,提升侦查活动科技含量。

  今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870件18856人。其中,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39件4293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642件6148人,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111件7812人。

  ……

  一系列举措和数据说明,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正在发力!此次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专门就当前和今后的反贪侦查工作发展作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谋划部署。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特别是规范化执法办案,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这名负责人说,这就要求反贪干警进一步转变侦查观念,提高法治化办案水平,“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并重、规范执法与提高侦查能力并重”。

  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重点,此次会议围绕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提出了五个明确方向要求:

  一要按照科学的办案结构要求查办案件,紧紧围绕犯罪主体、性质、手段、领域、危害后果等五个方面的重点,进一步优化办案结构,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在重点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也要重视查办行贿案件。二是突出抓住危害资源类犯罪,重点查办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贪污贿赂犯罪。三是突出抓住危害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以及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破坏建设发展百年大计、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贪污贿赂犯罪。四是突出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围绕贺国强同志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强调的十个方面腐败问题,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利的贪污贿赂犯罪。五是突出查办窝案串案,选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统一组织指挥,努力在挖窝案上下功夫,在查串案上求扩展,在行业治理上见成效。

  而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此次会议提出了详细要求——

  初查方面,要在初查的成效上下功夫,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努力实现网上初查。通过网上初查,保证初查的秘密性和证据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秘密取证能力、规范化执法水平和初查的效率、质量。

  讯问方面,要求坚持依法审讯,遵循审讯规律,加强讯问与取证工作互动,特别是在第一次审讯时,要深入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心理特征、反审讯反侦查的规律特点,灵活运用讯问策略和方法,提高第一次审讯的针对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固定性。

  挖窝案查串案方面,要加强对线索的统筹使用,实行区域联动办案,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实战功能,运用行业治理的办法,增强挖窝查串的能力。特别是对重点领域和环节的一些可能涉及窝案串案的线索,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深入调查和统筹使用,充分发挥滚动办案辐射功能,增强整体办案效果。

  在现代化侦查方面,要充分认识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简称“两化”建设)的现实针对性,把“两化”建设作为提高侦查能力的根本性措施来抓,以革命性的创新精神提升“两化”建设的实战适用水平,并把“两化”建设作为反贪侦查工作发展方向来定位,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侦查活动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建立多元化侦查模式,从根本上拓宽侦查途径,提高侦查效率和办案质量。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文明规范执法。”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文明规范执法既是确保侦查取证合法性、提升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记者了解到,当前就加强规范化执法,高检院要求在整体推进的同时,重点抓三件事:一是实行办案工作区准用证制度,对符合办案工作区规范化要求的地方,及时颁发准用证,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管理。二是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加强研究,建立完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操作规程,确保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促进保证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三是抓紧落实办案医疗保障协作机制,建立办案工作区医疗保障绿色通道,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工作区患病及时得到治疗,保证其人身健康安全。

  反渎:破解发现立案查证处理“四难”

  如果把贪污贿赂犯罪比为“揣腰包的腐败”,那么渎职侵权犯罪就是“不揣腰包的腐败”。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渎职侵权犯罪尽管“不揣腰包”,但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很大。

  仅以食品安全为例,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无一不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从数字来看,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2981件44833人,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1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公民挽回经济损失210余亿元。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刻不容缓。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却面临不少困境。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从侦查环境和外部条件来看,很多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认知度不高,有的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忽视、纵容渎职侵权犯罪,甚至公然说情,干扰查办案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行政机关对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违法行为具有先行调查权,检察机关难以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的信息不灵、渠道单一。

  从犯罪构成来看,渎职侵权犯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专业性、行业性和隐蔽性较强,罪错交织、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交织、制度漏洞与渎职行为并存。认定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证据,特别是证明行为具有违法性、危害性以及危害后果、形成原因、因果联系方面的证据难以获取。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权、解释权以及技术鉴定权受制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行业。现行法律对渎职侵权罪的刑罚设定较低,有的罪状表述不够严密,司法解释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变化,导致一些案件定罪困难。

  检察机关面临的这些困境,直接导致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四难”,即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和处理难。

  面对困境,高检院要求反渎部门把握渎职侵权犯罪特点规律,努力推进侦查方式转变和侦查能力提高。

  为促进解决“发现难”,高检院要求反渎部门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情报信息收集和线索管理机制。注重分析网络舆情,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反映和网络舆情的热议中发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不正常、不正当、不合法现象,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

  记者发现,近年来,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查办大案要案和新领域案件比例上升,但从整体上看,案件结构还有进一步合理化的空间:检察机关管辖的44个渎职侵权罪名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比例高,徇私舞弊类案件比例低,有些罪名很少立案。

  对此,这次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重视改善案件结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土地、建设、环境、卫生防疫、食品监管、公务员和学生招生录取、金融证券、文物保护等领域行政审批和监管权力运行的流程,努力拓展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新领域。

  而为推进查办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亦是多管齐下,积极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力求破解立案难、查证难和处理难。

  对内,进一步健全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重视基层检察院的基础作用,注重发挥市级检察院的主体作用,加强查办跨地区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协作配合和统一指挥,综合运用上级检察院派员督办、参办、领办和异地交办、组织特别侦查队等多种措施,增强排除干扰阻力侦查破案的能力。

  对外,继续推进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机制建设,发挥其动员组织社会各界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协调查办大案要案、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部署的作用。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推动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加强对不移送和明显违法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继续完善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件、事故、案件调查机制。继续推动建立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政问责与情况沟通协调机制。

  预防:不动“真刀真枪”干大事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预防工作,把它摆在了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突出位置。

  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01462件次,发现行贿犯罪记录156个。这则来自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的信息,一经报道随即引起社会关注。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看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广受关注和欢迎,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要把预防工作当做大事来干,预防工作要干大事”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和“真刀真枪”的查办工作相比,预防工作更多的是进行宣传教育,难以取得建设性成效。对这种观点,这名负责人解释说,预防工作远不止宣传教育这么单一。

  预防职务犯罪,关键在于有的放矢,这就要求做好预防调查这一基础性工作。“预防调查是预防工作的基本功,是我们的看家本领。”这名负责人介绍说,预防调查是指通过科学方法,把职务犯罪的情况、特点、规律、趋势以及发生犯罪的原因、条件和深层次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扎实、深入分析,研究透彻,以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据了解,高检院今年把强化预防调查作为提高预防工作能力的重点来抓,“针对预防调查以往存在的不务实事、不求实效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预防工作社会化是取得预防成果的途径和检验预防成效的标准。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广“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阵线”、“大项目大工程预防”等推进社会化的经验,扩大预防工作覆盖面,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预防工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企业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推动预防对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工作,探索预防协会、预防社区志愿者等新的社会化形式,促进公众在预防工作中发挥作用;继续推动党委领导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建设,积极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具体办事机构的作用,推动社会化预防大格局的形成。

  推动预防工作法制化建设,亦是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希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升预防工作的强制力、公信力。检察机关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探索。”这名负责人介绍说,当前,检察机关将着力进一步推动各省级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决议、决定),配合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相关条例、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和顶层设计,积极推动防治腐败法等反腐败立法工作。

  采访中,这名负责人不避讳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零打碎敲”、“小洞小补”,“就事论事”、“抱残守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对于这些问题,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开出了“药方”:

  ——开展预防工作必须从建设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着眼,促进体系建设全面、完整、系统发展。“只有这样,预防工作才能明确方向。”这名负责人说。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与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相互交织,相互纠缠,相互发酵,社会管理的陈旧、僵化与残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因素。这名负责人认为:“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

  ——必须看到解决职务犯罪发生、发展条件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名负责人表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是今年深化改革的重点。检察机关要把推进这些改革的实施,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内容。”

  资产追回:全球联手,重拳打击腐败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上,来自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余名代表,围绕反腐败国际合作进行了广泛探讨,重点就资产追回进行了深入交流。与会代表们一致认为:资产追回,无疑是打击腐败的一大利器,但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全球联手,重拳出击。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潜逃前,必定想方设法隐匿或转移,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赃款。通常情况下,以洗钱方式将赃款赃物“漂白”或变现后,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渠道转移境外,是最基本的犯罪手段。而对收受房产、名贵字画、贵重物品等不易转移或限制流通的赃物,往往事先转到亲友名下或由亲友代为保管等加以隐匿,等待时机成熟后,迅速变现并将其转移境外。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条法司腐败与经济犯罪条约主管迪米陲·弗拉西斯说,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存在让腐败滋生的灰色地带。作为打击腐败犯罪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资产追回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人力,各国应当加强相互信任,在尊重彼此的主权、文化、司法等前提下,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合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开展资产追回国际合作。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首席廉政教育主任楼国媚总结她所在小组自由论坛发言时介绍说,来自俄罗斯、法国等国家和欧盟反欺诈办公室等组织的代表们表示,希望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开展资产追回工作。有的代表认为,受各种客观因素制约,开展资产追回工作如果在正式协助方面一时难以有效开展,可以尝试寻求建立非正式的直接对话机制,简化合作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他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的诉讼活动。

  高检院反贪总局负责人这样评价“特别程序”的重要意义:“突破了传统的以追究‘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独立的、仅针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特别诉讼制度。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中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具体立法措施。”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做好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是当前包括中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内的执法机关面临的急迫任务。

  ——“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方面起草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仍然是一种证实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通过该程序审理的案件仍然属于公诉案件。反贪部门要根据办案实践,提出贪污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没收条件和证据标准的建议。

  ——“认真研究中国法院依据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作出的没收裁决在外国的执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请求相关国家对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律,均认可承认与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因此,对于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以追回境外犯罪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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