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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卓志一审判无期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一中院2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锡林郭勒盟盟长、盟委书记、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817万余元。归案后,刘卓志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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