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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76个铁路检察院已全面移交29个省市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6:54  正义网

  2012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局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签订。至此,根据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分别移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这标志着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攻坚取得重大进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法律定位: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领域的专门检察院

  新中国设立铁路检察院,可以追溯到建国之初。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需要,195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逐步地建立铁路水运等专门检察署的意见,并得到中央的批准。1953年10月,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成立,这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个铁路专门检察机关。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按照与铁路局的设置相适应的原则,进行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建工作,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至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已普遍建立,干部基本齐备,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展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立与地方人民检察院并行的专门人民检察院,且明确规定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1983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之后相关的立法精神,仍然规定铁路检察院作为专门检察院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全国人代会历次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多次汇报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工作,得到了认可。

  根据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铁路检察院重建恢复运行。从1982年5月1日铁路检察院正式办案,至今整整30年。这30年中,各级铁路检察院强化专门领域的法律监督,依法办理各类案件近30万件,对铁路乃至社会稳定安全法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由于历史的原因,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法院和公安机关在为铁路这条中国经济大动脉提供法律保障、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虽然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院领导,但人财物管理仍在铁路部门企业,管理体制上与司法属性不相适应、与法治建设不相协调的弊端也逐步凸显。在最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作出了将铁路等部门企业管理的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的改革任务与工作部署。如今,铁路检察院的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分离,人财物纳入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公务员管理,也纳入了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改革蓝图:从剥离中获得应有的司法地位

  6月29日,雨润京城,高检院铁检厅。高检院铁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正在就筹办铁检移交后第一次全国铁检工作会议紧张地忙碌着。新形势、新阶段的铁检工作战略思路、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将在这次会议上得到进一步明确。

  记者了解到,由于上世纪80年代的理念和认识局限,对铁检管理体制上的问题简单采取了撤销的办法。1987年相关部门动议,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厅,负责组织协调督导铁检工作。此后铁路检察机关分院和基层院仍保留,两级院从人、财、物的管理上隶属于铁路,而在检察业务上则属于路局所在的省级检察院领导。当“铁路公检法与铁路部门企业剥离”的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呼声日隆之际,很多人把铁路检察人员称作“穿着检察服的铁路干部”。

  进入新世纪,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检改革步伐逐渐加快。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明确,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经过多方充分协调论证,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高检院、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铁路检察院法律监督对象跨行政区划的特点,高检院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铁路检察院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规范统一、公平高效,铁检改革从停滞到骤然加速的过程,是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法治进一步推进和发展的必然。

  铁检移交:一项繁复的法治变革工程

  面对铁检移交接收这一改革重任,高检院领导高度重视,曹建明检察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成立由胡泽君常务副检察长为组长,相关院领导参加的铁检改革领导小组,多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工作部署。29个省级检察院都相应成立铁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级院检察长亲自主持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协议签字;紧随其后,西安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移交属地管理,铁检移交至此收获重大成果——酝酿多年的铁路司法改制工程有了一个标志性的开始。此后从1月到6月,每个月都有相关省委领导同志亲自主持并发表讲话的铁检移交签字仪式举行。

  这是一项繁复、浩大的工程: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和移交涉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6个铁路检察院、3700多名检察干警;涉及“两房”建设、装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涉及机构编制、人员过渡、业务管辖诸多方面。这项工程的复杂性甚至引起人们较长时间的疑虑和担忧:按计划实施的改革为何迟迟不见结果?

  为此,高检院及时发文,派出工作组督导,同时加强与铁道部协调。高检院主管铁检工作的副检察长姜建初高度关注移交工作进展情况,亲自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督促解决移交接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省级检察院加强了组织领导,加强方方面面的沟通协调,确保了这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向前推进。

  我国铁路网体系庞大复杂,司法管辖依据铁路交通所需而划分,所有铁路检察分院的管辖范围,都跨出或交叉于行政区划;而各个铁路检察分院,又可能有自身的特殊院情。这些因素在“移交”中都需要高度重视、统筹考虑。

  据来自广东省检察院的消息,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所属铁路运输检察院从广铁集团管理分离时,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广州、肇庆铁检院划入广东管理,长沙、衡阳、怀化铁检院划入湖南省管理。移交牵涉不同区域的检察、铁路及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邓海华的介绍中,可以直观地了解铁检移交的特殊性:2007年11月,柳州铁路局更名南宁铁路局并搬迁至南宁,柳州铁检分院同时更名为南宁铁检分院,但该院却长期处于待迁状况。当初,作为全国17个铁检分院中唯一不在省城(首府)的铁检分院在南宁没有一间房、一块砖、一片瓦。

  既要解决机关迁址问题,又要同步推进改革移交;既要保持队伍稳定,又要拓展检察业务,南宁铁检分院的移交任务十分艰巨。

  从2010年开始,南宁铁检分院先后10余次向高检院、铁道部、自治区检察院和铁路局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汇报,主动反映存在的问题——移交协议稿中交接双方争议较大的两级院“两房”建设标准、分院新建检察综合大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少康亲自主持研究,带领分院领导加大协调力度,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南宁铁路局大力支持下,及时解决“两房”建设用地、资金等疑难问题。针对分院机关在搬迁南宁等事项遇到的困难,南宁铁检分院一方面争取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协调,另一方面,积极在南宁市物色分院机关临时办公地点,筹措搬迁资金,为分院机关顺利搬迁创造条件。

  2011年6月28日,南宁铁检分院举行从柳州搬迁南宁办公揭牌仪式。同时,改革移交其他重要事项取得进展:南宁铁检分院新建检察综合大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审批手续及选址工作基本完成;铁检人员身份转换过渡进展顺利;铁检经费准备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2012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与南宁铁路局签订了移交协议,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广西境内铁路检察院机构、人员、财产等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

  任重道远:构建铁检科学发展长效机制

  6月29日,北蜂窝路甲5号,门口的标牌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1986年,北京铁检分院搬迁至此,与北京铁路中级法院同楼办公。今年3月22日,北京两级铁路检察院的机构、人员和资产与北京铁路局全部分离,整体移交给北京市检察院。

  5月2日,北京铁检分院召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部署会。面对北京铁检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后,北京铁检各项工作要在北京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河北省、天津市检察院的协调配合下,继续履行专门法律监督职责要求的现状,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要把工作看做生命的根本,把事业作为第一追求,以忘我奉献的拼搏精神,爱岗敬业,拼搏奉献,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一流专门检察工作业绩”。

  北京铁检分院下辖北京铁检院、天津铁检院、石家庄铁检院,在业务上,3家基层检察院受北京铁检分院领导,人财物由所在省、市负责,这对天津铁检院和石家庄铁检院而言,确实是面临着一种跨区域、业务和人财物“各管”的全新工作格局。北京铁检分院对此确定了调研课题,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占全部基层院三分之一的跨省基层铁路检察院,在此次铁检移交后,面临着同样的考验。

  今年以来,对移交后的铁检工作进行调研,努力构建适应改革后的领导体制、符合铁路检察工作规律、有利于更好地为铁路建设发展大局服务的铁检工作运行机制,成为各省级院检察长的工作课题之一。5月25日,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率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武汉铁检分院,就铁检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相关问题进行现场调研,对深化铁路交通专门检察业务工作形成了新的思路。6月18日,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赴上海铁检机关调研,并与苏、浙、皖三省检察院领导座谈,协商建立了三省一市铁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高检院铁检厅也派出多个调研组,赴各地调研铁检体制改革及移交完成后铁检机关维护铁路安全稳定和加强查办、预防涉铁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模式和工作机制。

  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明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同志在铁检移交接收会议上明确指出:属地管理后,铁检仍然是国家依法在铁路交通领域设立的专门检察院,其为铁路交通运输大局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属性、任务都没有变,要继续认真落实高检院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创造新的更大的业绩。

  “铁检管理改革之后引起了跨区域之间关系的调整,比如不同省级院之间的协调关系,铁检分院与跨省移交院、省级院的关系,分院与被交出的基层铁检院的关系,两级铁检院跨省院的关系,铁检院与铁路局的关系等等。”上海铁检分院检察长苏华平、太原铁检分院检察长张双喜、北京铁检分院检察长高二江、沈阳铁检分院检察长倪吉盛等表示一定要认真领会贯彻高检院党组的指示精神。他们认为,未来的铁检改革深化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坚持依法建设铁路交通运输专门检察制度,完善长效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为铁路交通运输安全稳定法治大局服务,强化专门领域的法律监督。

  身处基层的铁路检察院干警也都认为,铁检体制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适应并完善新体制新机制。但是,旷日持久的改革终于迈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今后的路很长,任务更重,铁检制度不能少,队伍不能散,业绩不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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