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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召开实务研讨会 提出办毒品案应关注七个客观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7:07  正义网

  正义网广西7月2日电(记者王丽丽 通讯员贾文宇 白冬妮)在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况时有发生。在6月28日举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海防地区检察机关、公安边防部队实务研讨会上,与会人员提出毒品案件办理中应注重收集七个“客观细节”,来认定嫌疑人是否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

  与会人员提出的应注重收集七个“客观细节”包括高度隐蔽的带货方式;高度隐秘的联系方式;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高额的报酬或不等值的运输行为;货主的查证情况;行为人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行为人不正常的言行举止。

  对于毒品案件办案实践中的另一个争议问题“动态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是否应定运输毒品罪”,与会人员认为,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相同的,这正是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重要标尺。

  与会人员还就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边海防地区刑事案件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协作机制建设等进行了研讨。

  本次会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与广西公安边防总队主办,凭祥市检察院承办。来自广西边海防地区检察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队的干警和专家学者80多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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