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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一审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7:19  晶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一中院认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刘卓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北京一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回放

   刘卓志1953年生于吉林省双辽市,其仕途起于1980年,曾长期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领导秘书。2001年9月,刘调任锡盟(锡林郭勒盟)盟长,开始了他在锡盟长达八年的主政期。2003年3月,刘升任盟委书记,直至2008年1月,回到阔别整整十年的自治区政府,出任副主席,官拜副省级。

   2010年12月15日,新华社援引中央纪委消息称,刘卓志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8天后,中央组织部证实已免去其领导职务。这是内蒙古自治区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级别的落马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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