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夜醉酒两女子惨遭强奸

2012年07月03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法官提醒莫让醉酒成为女性遭遇性侵犯的杀手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两个月时间内,南海两名女子分别在醉酒情况下遭遇性侵犯,她们意欲反抗却力不从心。而这些被侵犯的女子,刚开始都选择了逃避,害怕声誉受影响并没第一时间报案。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了两起案件,该院最终认定两案中的三名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分别被判处五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一:深夜赴酒宴后遭性侵犯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3月31日21时许,何某根与金某、被害人安某(女)等同事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餐馆消夜。其间,何某根、安某等人喝了很多酒,至次日凌晨零时许,众人才结束酒席。随后,何某根、安某、金某等人来到洲村某出租屋开房睡觉。金某等人将何某根、安某送到203房后离开。在房内,何某根不顾安某反抗,强行与安某发生了性关系。

  “何某根强行将我推倒在床上,意欲与我发生性关系,我极力反抗。”受害人安某表示,在遭何某根初次性侵犯后因醉酒无法离开房间,其间再次遭遇性侵犯。“何某根再次将我强奸,我因醉酒头晕而无力反抗、叫喊,但绝非自愿。”安某说。

  案二:酒醉后汽车内遭强暴

  无独有偶,类似的经历,近两个月后又发生在另一个被害人郑某(女)身上。

  2011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文、林某荣与郑某等5人到南海区里水镇某餐馆消夜、喝啤酒。当日凌晨3时许,邓某文驾驶面包车搭载他们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大桥下面的彩缤中路辅道上,林某荣又买来啤酒,五人继续在车上喝酒。郑某醉酒后在面包车最后一排睡觉,邓某文见状即趁机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邓某文得手后,林某荣又趁机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郑某表示,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并非自己自愿,但当时醉酒已处于迷糊状态,根本无反抗能力。

  法官提醒:

  女性深夜赴酒宴要小心

  据了解,案发后,安某曾想过告发何某根的犯罪行为,并保存了当天的内衣裤,但因害怕声誉受损,直至案发后一段时间经朋友鼓励才报案。

  另一受害人郑某也在案发后7天才选择报案,郑某说是考虑到男友的父亲、哥哥等人均在同一个厂区工作,说出来怕声誉受损。

  法官提醒莫让醉酒成为女性遭遇性侵犯的杀手,同时表示,不少受害人在遭遇强奸行为后,担心荣誉受损或者遭受报复而选择沉默,或对遭受性侵犯时的衣服、现场、痕迹等进行了清理,导致某些证据缺失,以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遭遇性侵犯后应选择第一时间报案,并尽量保护好犯罪现场和有关证据,现场挣扎痕迹、身体抓痕等均可能成为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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